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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2020-11-06 15:18:49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超凡知识产权 高玉光 许书音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经营企业将产生有力的震慑。

很多正规经营的玩具企业以授权许可方式与知名IP(品牌形象)权利人合作,将动漫、影视、建筑或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应用到玩具产品上,这种著作权的衍生产品更容易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合作双方也可因此获得可观利润。但也有一些玩具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IP,以“搭顺风车”方式借助权利人IP作品知名度进行经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玩具产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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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则案例的启示

1.积木玩具著作权侵权案

B公司是“老式火车站”等19款积木拼装玩具的著作权人,B公司与D公司原系合作伙伴,双方曾签订《合作生产积木玩具协议》,约定B公司提供生产模具并委托D公司加工生产积木玩具产品。后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双方的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协议解除后,D公司仍然继续生产相关玩具产品,并在一些玩具展及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销售涉案玩具产品。

B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D公司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侵害了其玩具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D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费用。

法院认为:B公司享有作品1~19的著作权。每一作品均为拼接玩具立体造型,其载体为造型及包装盒设计图、包装盒正面图示以及玩具实物。将B公司作品与D公司产品进行逐一对比,两者形象一致。法院最终判决D公司应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计400万元。


2.山寨“变形金刚”著作权侵权案

2020年4月,H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举报,称W模型制作公司仿制其公司生产的变形金刚模型玩具,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大肆销售获利,严重影响H公司的产品销售,其行为涉嫌侵权。上海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全国首例侵犯变形金刚玩具品牌著作权案,捣毁一个从拆解制图、等比放大到仿制生产、包装售卖的全链条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仿制产品及零部件近30种3万余件。


3.盲盒产品外包装箱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系广州某文化创意公司,该公司在1688网站开设有店铺并销售盲盒商品。原告将其生产的盲盒产品外包装箱平面展开图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盲盒产品的外包装箱整体呈黄色,设计特征主要体现在正面和背面。被告销售的“盲箱超级豪华组合”商品外包装与原告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极其相似。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为竖行长方体外包装盒的展开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被告销售的“盲盒”外包装盒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文字、图案、色彩的选择及编排上高度一致,故涉案产品外包装盒的设计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被告销售了包含上述侵权设计的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发行权。故判决被告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包装盒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3.《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律师说法

1.著作权的形成

玩具产品的著作权自该玩具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不以是否登记为前提条件,即便未进行登记也不影响该著作权的产生。以上述案例中的积木作品、变形金刚作品或者建筑作品如迪士尼乐园等为例,其中:“老式火车站”等19款积木拼装玩具,该积木玩具设计完成之时便自动产生著作权,因该积木体现的是立体的造型艺术,因而属于美术作品;同理,“变形金刚”等作品也属于美术作品;迪士尼乐园中具有独创性的建筑则属于建筑作品等等。


2.侵权的判断

首先,剔除作品中属于思想范畴的内容,比如上述积木玩具“老式火车站”。该“老式火车站”的概念属于思想,他人也可以用积木来创作另一种形象的老式火车站,因为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属于侵权。

其次,剔除作品中属于功能范畴的内容,比如上述“变形金刚”玩具,如果该玩具具有充电的插口,由于该插口具有充电的实用功能,不属于艺术创作,一般情形下不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再次,剔除作品中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以上述迪士尼乐园建筑为例,假如该建筑作品的某设计元素如门窗设计属于公知设计,则该公知设计元素不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最后,按照“接触+实质相似”原则进行对比判断,“接触”指的是著作权人的作品已经向全社会公开,所有人都有接触到的可能,或者向特定的人包括被控侵权人等公开过;“实质相似”指的是剔除上述思想范畴、功能范畴和公有领域范畴内容后,对作品中剩余内容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内容进行对比,两者构成实质相似即可判定侵权成立。


四、结语

玩具企业应该依法诚信经营,依靠打“擦边球”、搭“顺风车”等方式采用他人作品形象,很可能落入侵权陷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企业应该自主创新、独立创作,可以参考借鉴他人的设计灵感,但不可抄袭;对于知名IP也可以采取授权许可方式进行合作。只有依法经营+创新,玩具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屹立不倒,企业也才有可能长盛不衰。



相关链接

最高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9月11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等领域发布多项司法解释。

发布并实施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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