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称,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另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此前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此次通知明确,版权交易收入优惠两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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