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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四问
2020-06-04 17:14:33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郁凡   

 

以“知识产权案例”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中可以得到无数个结果,且各种类型案例都有。当中,既有涉嫌侵权被提起诉讼的,也有主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无论哪种类型的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


一问:新事物更易侵权?
      时代变化衍生出一些新事物,如直播、短视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等。新事物发展速度快,参与的企业、个人众多,就容易出现知识产权问题。就目前与玩具行业相关的来看,短视频、直播、微信公众号是较容易发生侵权情况的领域。

 

短视频
      短视频已经成为很多玩具厂商宣传推广产品的一种方式。玩具厂商的短视频要么是企业自主拍摄,要么是与专业机构合作。无论哪种形式,拍摄短视频会用到的素材都很多,比如玩具、道具、音乐、文字等。这些素材倘若不是原创又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就有可能侵权。同时,玩具厂商拍摄的短视频如在未经授权下被其他平台、企业使用,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权。
      案例1: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并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应用助手下载其视频平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发现此事后,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腾讯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

直播很火,但也要避免侵权

 

直播
       今年以来,直播非常火爆,很多玩具厂商也都在进行直播卖货、直播营销。直播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自从这种模式出现,直播侵权的问题就屡见不鲜,如直播看电影、直播玩游戏,甚至直播听歌、唱歌等,都有可能触犯知识产权。
      案例2:2019年1月初,虎牙直播网因将《葫芦兄弟》中的“葫芦娃”“蛇精”等经典动画形象用作商业宣传,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案例3:2019年底历时5年之久的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网易《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侵权的问题由来已久,文章、图片、音乐、视频等都发生过侵权问题。在微信公众号发现侵权行为,大部分人会选择联系微信平台投诉,删除侵权文章。另外也有部分侵权行为比较恶劣,会被诉诸法律。
      案例4: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任某摄影作品《重庆之夜》且未署名。任某发现后,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与文章标题、内容缺乏必然关联性,并非必须使用,且文章中亦未标注图片作者及作品名称,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8000元。


二问:声音也有知识产权?
      案例5:近日,李佳琦将他直播经典口头禅“oh my god,买它买它!”注册成声音商标的事情引起了极大的讨论。据天眼查数据显示,4月7日,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佳琦公司)申请注册声音商标“oh my god,买它买它!”,商标国际分类为35-广告销售。
      公众对此事的反应是“声音也可有知识产权吗”?答案是肯定的。据《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注册商标早有先例,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的开始曲、腾讯公司的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等。但要申请到声音商标并不容易,腾讯公司也是前后辗转4年时间才拿到。而泸州老窖公司曾试图申请“国窖 1573”的广告声音为声音商标,最终未获批。


三问:商品包装能注册商标?
      案例6费列罗巧克力申请将其16粒装透明盒子(下称“诉争商标”)注册成商标,主张诉争商标独特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及内部的金色巧克力球使其本身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并非行业通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费列罗的申请,认为诉争商标整体是商品的常用包装七面视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按照我国《商标法》分类,第39类为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可见,商品包装是可以注册商标的,但前提是要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费列罗巧克力申请为16粒装透明盒子注册商标被驳回


四问:虚拟角色名称受保护?
      案例7:喀左汇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汇友食品”)申请注册“洛天依LUOTIANYI”商标,但被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禾念科技”)提出异议。法院审理认为,“洛天依”的声库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其角色形象建立了直接明确的对应关系。该角色名称“洛天依”词汇并非汉语中常用词组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洛天依LUOTIANYI”商标与“洛天依”名称相同,容易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在此情况下,汇友食品申请注册“洛天依LUOTIANYI”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禾念科技创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损害了其“洛天依”角色名称的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综上,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虚拟角色的覆盖面很广,如游戏、动画片、漫画、小说等的角色都属于虚拟角色。一般来说,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角色名称通常具有较大的潜在商业价值,恶意商标申请人不当利用相关权益人所创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注:诉争商标,是法院判决书经常使用的词语,在判决书尚未生效之前,法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的一种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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