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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你该懂的法律
2017-09-12 10:57:29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王燕 黄岚燕   


      目前,微信已经达9亿之多的月活跃用户,具有1000多万公众号。由于微信是以熟人为基础建立起的社交圈,基于移动支付的便利性,通过微信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展示和交易,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新型业态,微商作为一种形式已经受到商家的热烈追捧。
      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微商”是个什么样的法律主体,但这并不代表微商不受法律的约束。

微信沟通说话算话
      由于微信建立在移动端,大家得以很方便地使用文字、语音、视频电话等进行即时沟通,达成生意。这种现代的沟通方式跟传统的订立书面合同很不一样,那么,微信沟通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吗?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又对“电子证据”进一步进行详细定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由此可见,微信记载的内容属于电子证据,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玩具行业的微商们,通过微信进行商务往来的时候,依然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借用一句著名的台词:你有权在微信上保持沉默,但你在微信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从另一方面说,为证明交易的真实性,避免或者预防交易之后的纠纷,在必要情况之下,可将相关微信内容以截图等方式进行保留。
 
商业法则亦须遵守
      微商,只是互联网电子商务在移动端的一个延伸,传统的商业交易法则在微商环境之中同样必须遵守。如果依仗微信联系人之间没有见过面,就随意而为甚至欺骗对方,就很容易导致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比如东莞女商人张某通过微信平台兜售假冒运动鞋,被检察院依法追究。法院判定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尊重品牌长远发展
      微商,是以熟人为社交圈,若诚实待客,建立品牌,维护品牌,仍不失为高效的商业崛起之道。从律师的角度看,玩具行业的微商们,不但要尊重他人的品牌,也要建立好自身的品牌,以便于商誉的积累。
      微信,让交易变得更简单的同时,也让“李鬼”秒变李逵。做好防范措施,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比如,玩具经销商切勿仿冒他人的商标,也不要未经权利人允许而盗用他人的图像。另一方面,要为自己的微信店铺产品注册商标,或把自己辛苦抠的美图申请版权,有了这些权利凭证,才能谈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才能有效抵制他人的抄袭。
微商,不但是中小企业的营销之道,也越来越受到大企业的青睐。虽然法律没有针对微信营销进行单独规定,但微商活动并非法外之域,诚信经营依然是发展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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