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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企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2015-04-16 17:49:00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彭波   
      在职场上,让许多老板都倍感心酸的是苦心栽培的员工羽翼丰满之后便扬长而去,甚至挥一挥衣袖,带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企业管理中无法避免人力资源流动,但面对曾经“坦诚相见”的员工离职,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

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前员工成被告
      笔者曾经办过的香港某公司起诉前员工商业秘密侵权案,原告为香港某公司,通过多年的努力经营,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并将已经建立起商业往来的客户名单、交易资料作为其重要的商业信息采取了电脑加密、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被告在职期间接触了大量属于原告的客户资料信息。在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擅自成立新公司并建立网站经营与原告完全一致的业务,还利用其为原告工作期间知悉的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为其谋取非法利益,与属于原告的客户联系并招揽业务。法院经过庭审及质证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现实当中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但成功维权的并不多见。笔者以此为例,分享商战中那些“不能说的秘密”。

说法:
商业秘密保护该从何而起?
      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认识商业秘密开始。“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也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只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
      当然,别被这么繁复的定义吓唬住,误以为自己开门做生意没什么特别之处,便没有什么可以被保护的。其实客户信息、货源、销售方案等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认知商业秘密为何物,才能对其加以保护。诚如本案中,该公司具有强烈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才能对其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被侵犯时能及时维权。

如何武装商业秘密?
      实践当中也有许多商业信息被盗用、滥用却得不到保护的事例。如客户信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但其不必然为商业秘密,区别在于是否有人为的武装——即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这些是成为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如果早已公开或者毫无经济价值,又何来保护与武装的必要。然而,一旦商业信息具备这三个前提条件,只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便可成为商业秘密。采取电脑加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均属于保密措施,这也是法院采信该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

电子商业秘密该如何保护?
      商务电子化已成为时代趋势,许多商业秘密存储于电子介质。如本案的客户信息,由于没有纸质证据,该客户名单的真实性一度受到挑战。这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如与客户之间的产品咨询往来邮件、付款交易记录、邮寄货物的投寄底单、货物装运发票、银行交易记录、与客户之间的历史交易明细表等等,以便形成有效的完整证据链,增加胜诉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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