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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专利池怎么“玩”?
2018-07-12 11:35:22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高玉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分工越来越细,上下游企业间技术关联度越来越高,产品所涉及专利越来越密集,形成“专利丛林”。企业在“丛林”中如何突围而出,专利池的运用无疑值得重视,因为它能提高竞争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专利纠纷和抱团抵御攻击。

 

案例
几场官司“催生”出专利池
      何为专利池?专利池有何作用?我们还得从几场专利官司开始说起。
      2016年6月,经营智能电子机械玩具的北京A公司将经营同类产品的深圳B公司告上法庭,诉称侵犯其包括航拍、快速降落、目标识别等多个智能飞行器发明专利权,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并要求总计数百万元的损害赔偿。B公司也不甘示弱,以A公司侵犯其螺旋桨专利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与此同时,B公司针对A公司的前述多个涉案专利,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一时间硝烟四起,双方打得不可开交。
      A公司与B公司都是近年来电子机械玩具领域的新生代领军企业,双方都是较早在国外接触智能飞行器技术并将其成功“引入”国内进行创业的典范。创业后,为了争夺市场“高地”并抢占行业话语权,彼此刀兵相见不足为奇,而专利维权就是双方所能利用的最具杀伤力“核武器”。包括诉讼及无效程序,A、B之间一年内发生了十几场官司,双方都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及财力,彼此都疲惫不堪。各自市场业绩不但没有增长,反而被业内个别小微企业乘虚而入“瓜分”了部分市场份额。可谓“鹬蚌相争渔人得利”!
      2017年中,针对A、B间的争议,部分法院判决及复审委决定已经陆续公布,A公司的诉求获得部分支持部分驳回,B公司的诉求被驳回,但A公司的一项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事态并没有朝着双方预期的方向发展。通过相关人士的斡旋,ORA(海归校友会联盟)作为调停方建议双方进行和解谈判。通过长达数月的6轮谈判,A公司和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自撤回针对对方的全部诉讼和无效程序,A公司关于航拍、快速降落几项专利及B公司螺旋桨专利分别以普通许可方式交叉许可给对方使用。并且,双方还顺势达成了技术合作协议,即双方约定将各自基础专利技术共享给对方,进行技术优势整合,以提高各自产品性能和市场竞争力。

专利申请趋势(2007年-2017年)

 

分析
从行业数据看企业竞争合作
      我们以智能飞行器及遥控车行业为基础分析,根据Baiten数据库提供的数据(下图),并谨以玩具智能飞行器和遥控车为统计对象,可以看出,近10年来智能电动玩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可见该领域的技术发展比较快,技术更新换代的频率比较高,产品的生命周期也应该不会太长。这就对本领域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企业必须不断研发适合时代发展和客户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紧跟市场步伐,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某得生存空间。
      仍根据Baiten数据库提供的数据并以玩具车为统计对象(图1),可见在玩具车领域,经营者呈现“几支独大、群雄并立”的局面。可以推导:技术竞争非常激烈,且大部分经营者实力基本相当。其中前三位应该掌控本领域基础性专利并藉此构建庞大的从属性专利群。而其他经营者可能在围绕前述基础性专利布局周边专利,或者干脆绕开基础性专利另辟蹊径。
      仍以智能飞行器领域为例,该领域技术竞争比较激烈,竞争对手分布较广,笔者谨以innojoy数据库近四年发明专利统计数据(图2)为例,简析竞争主体及技术热点分布情况。
      在玩具智能飞行器产品领域,假设A、B、C、D四家公司处于技术及市场领先地位。其中A公司在工作电源、B公司在螺旋桨、C公司在控制模块、D公司在着陆机构方面各自拥有行业内领先的基础专利技术。上述四家公司都是生产玩具智能飞行器的行业翘楚且技术各有优势。A公司的工作电源在体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工作时间更长久;而B公司螺旋桨工作效率更高,使得飞行速度更快、高度更高;C公司的控制模块使得对飞行器的控制更灵敏、精确;D公司的着陆机构更稳定、可靠。对于上述每一家公司来讲,其基础技术都受到另外三家公司的青睐,都欲与其谈判专利许可事宜。每一家公司的产品意欲达到技术“领先”的程度,势必要与其他三家公司分别谈判专利许可,其中涉及的基础专利众多,谈判关系复杂且许可成本高昂。于是,A、B、C、D四家公司坐到一起,大家商议把各自的基础必要专利拿出来,放入一个虚拟的专利“池子”里,四家公司可以免费共享“专利池”里面的专利而不必向任何一方支付许可费用。
      这样,四家公司将各自的领先技术集于一身,使得智能飞行器的各项性能大幅改善,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幅提高。四家公司为了维护专利池的运营和发展,共同成立“玩具智能飞行器知识产权联盟”,联盟由专员负责日常运营。这时,专利池外的E公司也想生产同种性能先进的智能飞行器,E公司就直接找到联盟专员,请求对专利池内相关专利一揽子许可。E公司如果获得专利许可,其许可费用将远低于分别与其余四家公司的单独专利许可费用之和,且许可手续更加简便。假若专利池外的F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了相同智能飞行器,则联盟专员可协调各专利权人通过法律手段对F公司进行维权,并将维权的收益在四家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申请人专利量排行(2007年-2017年)

图一

 

智能飞行器发明专利技术统计(2007年-2017年)

图二

 

作用
结盟共享互惠互利
      上述的案例,就是引入了专利池概念。
      专利池实际上就是两家以上企业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专利联盟。专利池通常由某一技术领域内多家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厂商通过协议结成,各成员拥有的核心专利是其进入专利池的入场券。
      专利池主要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专利推广应用
      现在,经济技术高度融合,产品所涉及专利越来越密集,形成“专利丛林”。其中包括主从性专利、互补性专利和竞争性专利。
      主从性专利存在于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比如前述D公司的着陆机构是基础专利,另一家公司在D公司的基础专利之上又研发了弹性着陆机构。没有基础专利则从属专利就不能实施,基础专利也常常需要实施从属专利才能获得更好的商业效果。因此,主从专利之间交叉许可十分必要。互补性专利由不同的研究者独立研发拥有,互相依赖。比如前述四家公司各自的基础专利技术,其中每一家的技术都是生产智能飞行器不可分割一部分,需要交叉许可才能发挥最佳作用。竞争性专利是指可以相互替代的专利,如果存在于同一专利池中,将会引发垄断。其中用主从性专利或互补性专利构建专利池,将会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谋求竞争优势
      对于前述A、B、C、D任何一家公司而言,各自的基础专利无法使其产品具有最佳性能,因而无法形成某一行业的垄断优势,而由四家公司基础专利技术共同组成的专利池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四家公司缔结产业联盟主导制定行业标准,比如电源标准、螺旋桨标准等等,然后以标准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池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谋取垄断利润。可以说,技术标准与专利池的诞生戚戚相关。专利池内的企业以“标准”构筑竞争堡垒,使得池外的企业被迫接受该标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

 

三、降低交易成本
      如果E公司也想生产同种性能先进的智能飞行器,按照传统的专利许可程序,E公司要分别同A、B、C、D四个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费时费力不说,所花费许可费用势必更高。有了智能飞行器专利池,E公司便可以直接同负责该专利池运营的联盟专员洽谈许可事宜,省时省力,许可费用也更低。专利池中各成员可以无偿使用池中的全部专利,专利的对外许可遵守“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进行一站式许可,将同一技术领域中的多项专利许可给使用者,并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一站式许可给企业提供一个专利共享的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

 

四、减少专利纠纷
      专利池可以有效化解“专利丛林”造成的技术风险。如智能飞行器专利池中各权利人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时,可以在内部协商解决,而不一定非要对簿公堂。专利池的专利清单以及被许可使用者的名单都是公开的,侵权行为很容易被发现。当专利池内的专利遭受外部侵权时,负责专利池运营的专利联盟可协调各专利权人统一采取维权行动。专利侵权行为的减少意味着专利诉讼的减少。并且,即使出现了专利纠纷,专利池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专利池成员参与诉讼,可使诉讼过程大为简化。由于专利诉讼的成本高昂,因此专利池形式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不但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避免了社会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

 

五、抱团抵御攻击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屡屡遭受国外专利权人的攻击。企业如果单兵作战,往往面临诉讼成本过高及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而通过专利池联盟,池内企业可以组团作战,利用集团的资金优势,及技术集合优势,从而能有效应对技术壁垒,减少贸易摩擦。
      智能飞行器玩具主要销往国外,在屡遭反倾销调查及美国337调查的情况下,对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集群来说,只有通过结成产业联盟,组建专利池,从“零散制造”走向“共同创造”,形成集成创新的合力,才能有效抵御来自国外的专利战略的攻击,突破非关税贸易壁垒。

 

建言
从三个方面构建专利池
      专利池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仍以智能飞行器为例,前述A、B、C、D四家公司以各自基础专利技术共同形成技术标准,从而构建专利池的雏形。然后四家公司结成专利技术联盟,共同推出候选技术标准。一旦该共同技术标准被政府主管部门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定标准或者事实标准,专利池便藉此而诞生。
      二、评估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一项标准或技术会涉及许多专利,但最终进入专利池的只能是其中的必要专利。专利池中所有专利往往是通过打包方式统一对外许可,专利池管理人一般不会仅就专利池中的部分专利进行许可。如果专利池中包含很多非必要专利甚至无效专利,实际上是违背了构建专利池的初衷,涉嫌知识产权滥用和构成垄断行为。
      三、制定政策并成立机构联盟。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池成员共同遵守的专利许可原则、专利许可费标准等。而专利技术联盟作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专利池知识产权管理、专利池对外许可、协调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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