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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惑知识产权问题
2018-12-12 10:59:02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phpcms   

 

      由广东省玩具协会、广东省玩具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主办,《中外玩具制造》杂志、中外玩具网提供媒体支持的“2018玩具产业知识产权业务培训”近日在广州圆满结束。
      知识产权问题素来是业界关注的热点。为此,《中外玩具制造》精选参加培训的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特别邀请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读者释疑解惑。

 

      问题:产品申请专利之前不能公开,否则会失去新颖性而导致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请问产品是否已经公开有没有什么标准?
      律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都算公开。

 

      问题:如果产品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参加了专业竞赛,但这是非公开评审的,且未获奖、未公开,那么这种情况算不算未公开?
      律师:首先,我们建议,在将产品以任何形式向外人展示之前,先申请专利,这是万全的做法;其次,参加竞赛的话,不论是否公开评审,总是存在被公开的风险的,我们建议可明确要求接收方保密、不得公开,至于在获奖的情况下能否公开,可在确定获奖后与主办方另行沟通,并在确定需要公开前尽快申请专利。

 

      问题:产品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开是否还能挽救?
      律师三种情形下,专利即便已经公开也能挽救。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专利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问题:在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下,如何证明申请日期在公开日期之日的6个月内?
      律师:在展会上公开展出的,可以找展会主办方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展会和会议的时间都是非常明确的,提交相关主体出具的证明即可。但是切记要及时跟代理人沟通存在事先公开的情况,以便代理人及时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明。
      被他人未经同意公开的,若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此种情况下,可寻找知情的证明人出具证明,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

 

      问题:侵权问题如何界定?
      律师:仅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有如下要点:
     (1)比较方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讲的“假货”)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附图进行比较,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附图。
     (2)假货与专利附图相比相同或者近似的,就构成侵权。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3)对于积木等通过不同的颗粒去拼装的产品的专利,如果专利证书中的所有组件组装关系唯一的话,假货组合后与专利证书中的组合状态相同或者近似,就属于侵权;如果组装关系不唯一的话,需要假货包含专利证书中的全部组件,且假货中的组件和证书中的全部组件均相同或近似,才构成侵权。

 

      问题:作为经销商,如果我们跟一家工厂合作一款专利产品,但由于滞销等原因导致超出授权销售期我们还在销售,那工厂能不能告我们经销商侵权?
      律师:这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在明确约定了授权期限的情况下,授权期满后,不能继续生产销售,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专利权人可根据约定或实际情况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我们建议,作为被授权方,在签订授权许可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在授权期限届满后,虽然不能继续生产,但已经生产尚未销售的库存产品,可以继续销售。

 

      问题:我们(被授权生产、销售商)有下游经销商分销这款产品,如果专利权人去告这些分销商(指下游经销商),分销商构成侵权吗?
      律师:这个要分情况看:
     (1)如果经销商是在授权期限内进的货,那么该批货是经过专利权人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销商生产和销售不构成侵权,下游经销商销售也不会构成侵权。
     (2)如果经销商是在授权期限届满后进的货,那么该批货属于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如前一问题所述,经销商生产和销售会构成侵权,下游分销商销售自然也会构成侵权。但是下游分销商在被起诉时,可以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只要下游分销商能提交相应的合同、订货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系从上级经销商处进的货,法院仅会判令其停止销售而不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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